一、案情简介
甲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与山东三维签订《销售合同》一份,约定山东三维向甲公司采购32吨非转基因一级大豆油,单价为11800元,总价为377600元,供货期限至2022年10月10日。在上述《销售合同》履行过程中,甲公司于2022年10月5日委托乙公司将非转基因一级大豆油运输至山东三维公司厂区。乙公司于2022年10月6日指派驾驶员薛海成驾驶苏FG8086油罐车进行运输,实际运输数量为31.92吨,但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,导致装有大豆油的油罐车发生泄露,所装载大豆油全部漏光。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进行赔偿,但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诿,2022年11月10日甲公司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,法院于2023年1月底立案。经过审理,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,双方约定乙公司须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甲公司31万元。
二、产生原因
乙公司指派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侧翻,导致承运的货物灭失:大豆油全部漏光。
三、法律分析
双方产生的争议点:
1.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否成立运输合同关系?
2.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?
3.永友公司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?
乙公司承运甲公司的货物,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,但实际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,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,并负有保证货物安全运输的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:“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是,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、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”。本案中,乙公司承运了甲公司的货物,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致货物受损,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甲公司与案外人山东三维签订的《销售合同》,所载品名、数量、交付时间、交付方式等与本案运输事项相符,上述《销售合同》项下的货物即为本案运输货物,甲公司主张按照《销售合同》载明的货物单价计算货物损失,合理有据。
四、风险提示
1. 需及时签订书面合同。因是国庆假期,甲公司和乙公司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,导致纠纷后无法及时理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。后续严禁合同签订倒置,无合同不得开展任何实际交易。
2. 需明确约定损失的赔偿标准。因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,甲公司未与乙公司明确约定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标准,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甲公司的损失金额无法明确界定。后续在运输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损失的赔偿标准(如按本批次的销售价格照价赔偿等),并保留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凭证。
3. 需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。签订合同前,应做好相对方财务状况、资产配置、运输车辆状况、驾驶员安全驾龄时间等资信、履约能力的审查工作,如履约能力欠缺,不予签订合同或者必须提供第三方担保,避免出现违约后无赔偿能力或延期赔偿的情形。
4. 需及时购买足额保险。合同签订时,应明确约定保险由哪一方承担,并及时跟进保险购买情况。
5. 需及时搜集证据。一旦发生纠纷,应及时搜集相关证据,以便更好的维护公司利益。
甲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与山东三维签订《销售合同》一份,约定山东三维向甲公司采购32吨非转基因一级大豆油,单价为11800元,总价为377600元,供货期限至2022年10月10日。在上述《销售合同》履行过程中,甲公司于2022年10月5日委托乙公司将非转基因一级大豆油运输至山东三维公司厂区。乙公司于2022年10月6日指派驾驶员薛海成驾驶苏FG8086油罐车进行运输,实际运输数量为31.92吨,但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,导致装有大豆油的油罐车发生泄露,所装载大豆油全部漏光。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进行赔偿,但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诿,2022年11月10日甲公司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,法院于2023年1月底立案。经过审理,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,双方约定乙公司须于2023年8月11日前给付甲公司31万元。
二、产生原因
乙公司指派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侧翻,导致承运的货物灭失:大豆油全部漏光。
三、法律分析
双方产生的争议点:
1.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否成立运输合同关系?
2.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?
3.永友公司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?
乙公司承运甲公司的货物,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,但实际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,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,并负有保证货物安全运输的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:“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是,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、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”。本案中,乙公司承运了甲公司的货物,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致货物受损,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甲公司与案外人山东三维签订的《销售合同》,所载品名、数量、交付时间、交付方式等与本案运输事项相符,上述《销售合同》项下的货物即为本案运输货物,甲公司主张按照《销售合同》载明的货物单价计算货物损失,合理有据。
四、风险提示
1. 需及时签订书面合同。因是国庆假期,甲公司和乙公司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,导致纠纷后无法及时理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。后续严禁合同签订倒置,无合同不得开展任何实际交易。
2. 需明确约定损失的赔偿标准。因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,甲公司未与乙公司明确约定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标准,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甲公司的损失金额无法明确界定。后续在运输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损失的赔偿标准(如按本批次的销售价格照价赔偿等),并保留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凭证。
3. 需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。签订合同前,应做好相对方财务状况、资产配置、运输车辆状况、驾驶员安全驾龄时间等资信、履约能力的审查工作,如履约能力欠缺,不予签订合同或者必须提供第三方担保,避免出现违约后无赔偿能力或延期赔偿的情形。
4. 需及时购买足额保险。合同签订时,应明确约定保险由哪一方承担,并及时跟进保险购买情况。
5. 需及时搜集证据。一旦发生纠纷,应及时搜集相关证据,以便更好的维护公司利益。